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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07-06

生效日期

2016-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税总发〔2016〕106号

关键词

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专题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阅读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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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

(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

(一)《外管证》的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

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三)《外管证》的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四、其他事项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

名称

身份证件

号码

系人

系电话

外出经营地

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划码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物或服务

外出经营地点

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同对方企业名称

同对方纳税人识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务机关联系电

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

缴销手续。

证明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物或服务名称

预缴征收率(2%或3%)

预缴税款金额

代开发票金额

代开发票

名称

代开发票代码

代开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证明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实际经营期间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到达时间

报验时间

经营地点

货物存放

地点

服务名称

缴税款征收率(2%或3%)

已预缴税款金额

实际合同

金额

开具发票金额(含自开和代开)

应补预缴

税款金额

合计金额

申请单位: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表单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设置。

2.本表适用于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使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4.到达时间: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的时间。

5.报验时间: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时间。

6.经营地点:外出经营地的具体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7.货物存放地点:外出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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