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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6-08-09

生效日期

2006-08-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穗地税发〔2006〕167号

税种

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

预征率;预售;建筑面积;房地产

专题

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房产;不动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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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广州市财政局与我局以 穗财法[2006]52号联合转发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0号,以下称40号文),现就贯彻执行40号文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和执行的问题,

我市“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单套住房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在2006年3月2日之前转让原确定普通标准住房并取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已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作追溯调整。

二、关于清算问题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上述“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预售房产建筑面积,分期领预售证出售的,为各期预售面积的总和。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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