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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成文日期
: 2010-11-18
生效日期
: 2010-01-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关税〔2010〕56号
税种
: 消费税
关键词
: 进口燃料油;先征后返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6]第83号 ),本法规自2016-08-18全文废止
阅读量
: 2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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