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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成文日期

2010-11-18

生效日期

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关税〔2010〕56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进口燃料油;先征后返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6]第83号 ),本法规自2016-08-18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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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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