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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6-11-30
生效日期
: 2016-12-01
有效性
: 条款修订
文号
: 财关税〔2016〕63号
税种
: 消费税
关键词
: 进口环节;零售环节;进口自用;小汽车
阅读量
: 5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90万元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自2025年7月20日起 ,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x1
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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