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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11-30

生效日期

2016-12-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财关税〔2016〕63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进口环节;零售环节;进口自用;小汽车

阅读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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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90万元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自2025年7月20日起 ,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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