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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成文日期
: 2016-02-18
生效日期
: 2016-02-18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关税〔2016〕8号
税种
: 关税
关键词
: 口岸进境;免税店;增设方案
修订
: 2025.10.29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明确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本文规定与该通知内容不一致的,均以该通知为准。详见:财关税〔2025〕19 号
2022.01.12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对本文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进行了调整,详见:财关税〔2022〕3 号。
2018.10.30 财政部发布《关于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 7 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本文增补审批责任追究条款,详见:财关税〔2018〕41 号。
2018.03.29 为进一步促进口岸进境免税店健康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施行,详见:财关税〔2018〕4 号。
2016.02.18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自 2016 年 2 月 18 日起执行,详见: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
阅读量
: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研究提出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
国务院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和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国务院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5﹞221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规范管理口岸进境免税店,确保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附件 x1
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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