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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5-06-15

生效日期

1995-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1995〕52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修订

根据2017.04.28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1%。

根据2018.04.04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根据2019.03.2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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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994]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2019.03.2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税率调整为9%。

根据2018.04.04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税率调整为10%。

根据2017.04.28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税率调整为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2005.01.18国税函〔2005〕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根据1995.09.14国税明电〔199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 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本文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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