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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账处理意见的复函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7-02-13

生效日期

1997-02-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1997〕2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亏损弥补;烟草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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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账问题的函》(国烟财函[1996]33号)收悉。为了促使烟草工业企业尽快甩掉历史遗留亏损挂账包袱,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烟草工业企业用实现利润弥补历史遗留亏损挂账。具体意见如下:

一、烟草工业企业截止1992年底发生的明亏,可按原规定在3年内用实现利润进行弥补;超过3年弥补期限的,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二、烟草工业企业截止1993年底发生的潜亏挂账,视同明亏,在5年期限内,用1994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1994~1996年度已用实现利润弥补潜亏挂账尚未弥补完的,可以继续弥补;1994~1996年度实现利润已缴纳所得税的,已缴税款不予退库补亏,其潜亏挂账可由1997、1998年度的实现利润进行弥补。

弥补潜亏挂账的具体数额,由你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下达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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