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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0-12-07

生效日期

2001-01-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财税〔2000〕125号

税种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关键词

住房租赁市场;个人出租房屋;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

专题

个人出租房屋

修订

1.根据《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本文第一条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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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本文第一条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 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 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自 2016年5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条款失效]
5.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规定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条款失效]
6.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7.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5号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款失效]
9.2022.03.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规定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10.根据 2023.01.0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 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1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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