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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1-04-03

生效日期

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01〕54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修理;铁路货车;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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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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