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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3-06-04

生效日期

2003-07-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财税〔2003〕119号

税种

资源税

关键词

税额标准;花岗石;石灰石大理石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6]83号),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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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 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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