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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9号公告),针对实操中的部分税务事项进行了明确, 这些规定加强了税企双方征纳税的确定性,保障了税收法规的顺利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建筑业中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时间,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拓展至全国等。
致同观察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对部分跨境应税行为的免税备案手续统一各地执行口径并进一步明确,简化和调整:
内容 | 原有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 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除规定的其他资料外,同时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
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 | 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除规定的其他资料外,同时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细化了原有政策提到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以选择提供最多2个人的:(1)旅游服务提供方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或;(2)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
国际运输服务 | 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除规定的其他资料外,同时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 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新增了两项备案资料包括:(1)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2)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
针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明确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应税行为 |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 |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
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
代理进口按规定的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
以上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差额缴纳增值税。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拓展至全国
内容 | 原有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 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 | 新公告适用范围推广至全国 |
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 “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这一规定取消。 |
另外69号公告对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规定按照69号公告规定执行
其他关于住宿服务业和旅游服务业的规定
1. 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确认了只要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即使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纳税人仍可以以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建议纳税人应准备好相关真实性交易的支持文件以作税务局备查。
2. 将财税36号文中住宿业中未列明的其他情形进行了补充,即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