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通会员
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06〕20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啤酒;包装物押金

阅读量
10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