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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06〕66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税前扣除;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专题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无偿赠与

阅读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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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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