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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7-05-11

生效日期

2007-05-1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7〕75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中部地区;抵扣范围

修订

根据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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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6]10 号)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国办函[2007]2 号)确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地区财税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互相沟通情况,每半年由省国家税务局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数据及时通报省财政厅。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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