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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9-07-17

生效日期

2009-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财税〔2009〕65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动漫产业;免征;企业认定

专题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

修订

1. 根据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本法规第一条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废止。

2. 根据2011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废止。

3. 根据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 6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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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条款失效]

根据2011年10月1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本法规第一条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废止。

根据2011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废止。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

根据2011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本法规第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废止。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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