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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8-11-15

生效日期

2018-11-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14号

税种

土地增值税;车船税

关键词

体制改革;房地产

阅读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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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晋地税发[2010]55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县级三定修改稿)

晋地税发[2007]11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级三定修改稿)

2014年3号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县级三定修改稿)

2014年4号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县级三定修改稿)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机构改革“三定”落实到位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开展了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制发《公告》的意义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仅涉及内设机构名称变更、无其他修改内容的文件。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利于各级税务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过文件清理,梳理出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清理结果已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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