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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5-10-17

生效日期

2005-10-17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深国税发〔2005〕183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失控发票;逾期未申报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本法规于2020年12月9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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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

为规范失控发票的管理,降低失控发票率,堵塞增值税管理上的漏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同时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登记失控发票;加强催报工作,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的纳税人应纳入到非正常户管理。

二、要高度重视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跟踪处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并及时转管理部门处理。

三、必须按时报送《增值税失控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四、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市局的要求和规定传达到各相关科室和岗位人员。市局将对各局的失控发票率等指标进行定期通报。

附件:

1.增值税失控发票处理统计表

2.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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