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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05-10-17
生效日期
: 2005-10-17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深国税发〔2005〕183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失控发票;逾期未申报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本法规于2020年12月9日全文废止。
阅读量
: 8
各区、分局:
为规范失控发票的管理,降低失控发票率,堵塞增值税管理上的漏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同时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登记失控发票;加强催报工作,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的纳税人应纳入到非正常户管理。
二、要高度重视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跟踪处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并及时转管理部门处理。
三、必须按时报送《增值税失控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四、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市局的要求和规定传达到各相关科室和岗位人员。市局将对各局的失控发票率等指标进行定期通报。
附件:
1.增值税失控发票处理统计表
2.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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