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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1-04-26

生效日期

2011-04-26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1〕32号

税种

契税

关键词

购房;房屋权属;退房;变更登记

修订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3号),本法规于2021年9月1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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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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