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通会员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保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福建省

成文日期

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闽劳社文〔2006〕3号

关键词

工资;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

阅读量
3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的精神,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我省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按照平稳过渡的要求,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前省级统筹范围(不含厦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按照不低于此基数的60%起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争取在三年内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鉴于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依据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实际增长率综合测算,2006年度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不低于800元。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