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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5-03-06

生效日期

1995-03-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发〔1995〕89号

关键词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双重征税;协定待遇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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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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