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3-01-16

生效日期

2013-0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13〕5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专题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利息

阅读量
3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6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