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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2-04-13

生效日期

2012-04-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12〕42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汇总缴纳;纳税人;总分机构

阅读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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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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