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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2-12-28

生效日期

2012-1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12〕97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专用发票;熊猫普制金币;免征

修订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26.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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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

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二、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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