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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2-01-16
生效日期
 : 2012-01-16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12〕9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汇总缴纳增值税;固定业户;总分机构
阅读量
 : 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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