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25
2014-01-01
全文有效
财税〔2014〕109号
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资产划转;股权划转;无偿划转
企业重组;基金;企业所得税
1.2015.06.2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适用于 2015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2.2015.05.27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对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进行了明确,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3.2015.05.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 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及本文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规定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