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12-14
2015-12-18
条款失效
财税〔2015〕125号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基金
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3号),本法规第四条第1项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93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9年12月4日。
4.2022.06.30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 2022 年第 24 号。
5、根据 2018.12.17 财税〔2018〕154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 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4 日 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根据 2023.08.21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 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 差价所得,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三、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营业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印花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条款失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3号),本文第四条第1项自2022 年7月1日起失效。
2.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五、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理机构、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互认税收的扣缴申报、征管及纳税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所称内地基金,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称香港基金,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法律认可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