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5-13
2016-05-01
全文有效
财税〔2016〕60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 营业税
无形资产;不动产;营改增;价外费用;增值税起征点;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1)根据 2021.03.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 第 25 号规定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根据 2020.05.1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根据 2019.04.22 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 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