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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4-04-18

生效日期

2014-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内财行〔2014〕409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报销;党政机关;差旅费

阅读量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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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3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6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盟(市)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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