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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8-03-28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甘财税法〔2018〕15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补贴收入;优惠政策;交通补贴

专题

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补贴

阅读量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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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取暖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日期

按照《甘肃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行改革并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自方案实际实施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11日起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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