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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

成文日期

2011-01-24

生效日期

2011-01-24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浙财综〔2011〕5号

修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08-28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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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2011]5号 2011.1.2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继续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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