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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5-04-13
生效日期
: 2005-04-13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函〔2005〕319号
税种
: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资产评估;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管理
专题
: 个人所得税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本通知办法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
阅读量
: 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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