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通会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浙地税发〔2005〕121号

修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4]第12号《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v》,本法规自2014-08-28全文废止
阅读量
1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121号 2005.12.3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