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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99-03-10

生效日期

1999-03-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吉地税流字〔1999〕63号

税种

资源税

关键词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金属矿;金属矿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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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有关资源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生产用粘土比照烧砖瓦用粘土征收资源税。
二、对用做原材料生产产品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三、方解石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屑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单位税额按每吨2元征收资源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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