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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按规定贴花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山东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90-05-10

生效日期

1990-05-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鲁税三〔1990〕46号

税种

印花税

关键词

房屋所有权;贴花

修订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第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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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税务局:
省局鲁税三(1990)36号通知下发执行后,不少地方反映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贴花不够清楚,现明确如下:

凡从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省局鲁税三(1990)36号通知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省局(89)鲁税三字40号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同时废止。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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