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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7-09-08

生效日期

2017-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厦人社〔2017〕235号

关键词

社会保障;金融

阅读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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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9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1%降至0.5%,本市人员缴纳部分为0.5%,外来员工不用缴纳。执行期限为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各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报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

  2017年9月8日

相关附件:《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7〕2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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