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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9-12-24
生效日期
: 1999-12-24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1999〕293号
税种
: 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土增税;房地产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16号 ),本通知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废止。
阅读量
: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财法[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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