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9-12-24

生效日期

1999-12-24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1999〕293号

税种

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土增税;房地产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16号 ),本通知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废止。

阅读量
3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财法[1995]7号)中规定的“19941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1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