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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7-07-11

生效日期

2017-07-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废止

文号

财税〔2017〕58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预缴增值税;建筑服务;金融机构;简易计税;营改增

专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修订

1.本文关于预缴的规定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4号)不一致的,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4号公告为准。

2.根据2026.01.30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3.根据2017.08.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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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条款失效]

2017.09.06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 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 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详见:税总发〔2017〕99 号。

2017.11.26 国家税务总局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发布《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自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2019.09.16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 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改为自行留存备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026.01.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2017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017.12.25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补充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该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This means 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免征VAT项目的:(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 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 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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