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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7-12-26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9号

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业务信息;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修订

1.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33号),本法规于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

本法规第三条第三款被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3号 ) ,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及附件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说明、附件3《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的填表说明和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说明自2020年1月1日本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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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等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规定,现就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条款失效]

2019.12.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本文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正,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采集途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工协作,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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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3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三条第 三款失效废止。

四、其他事宜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受到税务机关处理,被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委托人。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经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当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和业务信息采集。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3.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3号 ) ,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及附件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说明、附件3《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的填表说明和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表说明自2020年1月1日本修订。修改如下;

一、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

(一)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二)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

(三)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四、有关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得借税收改革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谋取不当经济利益,不得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的投诉举报。对扰乱个人所得税汇算等税收改革秩序经核实的,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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