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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0-07-12

生效日期

200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00〕30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红十字事业;捐赠;社会团体

专题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无偿赠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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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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