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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4-09-02
生效日期
: 2004-09-02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函〔2004〕1036号
税种
: 契税
关键词
: 土地使用权;继承;房屋所有权;捐赠;继承土地房屋
修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5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7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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