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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4-12-06
生效日期
: 1994-12-06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函发〔1994〕665号
税种
: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股份制企业;股息、红利所得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本批复自2011年01月04日起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 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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