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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4-12-06

生效日期

1994-12-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发〔1994〕665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股份制企业;股息、红利所得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本批复自2011年01月04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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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 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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