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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5-06-13
生效日期
: 2005-06-13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2005〕102号
税种
: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股息红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专题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股息、红利分配
修订
: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现行政策为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看下表:
持股期限Y | 应纳税所得额 |
Y≤1个月 |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
1个月<Y≤1年 | 股息红利所得的50% |
Y>1年 | 0.00元(暂免征收) |
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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