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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2-07-13

生效日期

2012-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法〔2012〕8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消费税实施细则;条款解释;消费税暂行条例

阅读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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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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