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4月21日发布《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10号),明确船舶退税备案、申报、办理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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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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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运输企业从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进的船舶,且符合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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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额的确定 |
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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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退税备案的办理 |
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2)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资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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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船舶退税的注意事项 |
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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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船舶退税的资料 |
(1)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明船籍港信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2)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 (4)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上述资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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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退税后续管理 |
(1)退税备案变更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情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2)补缴已退税款 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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