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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合伙企业对外投了一笔股权投资,但由于被投企业发展不如预期,最终由被投企业按12%年化收益率对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投进行回购,请问合伙企业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要,是针对收益部分还是整体回购款缴纳增值税?如果同样的主体下,还涉及业绩对赌,被投企业因为未完成对赌业绩而进行现金估值补偿是不是也同样处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赌#股权投资#股权回购
2023-10-10

该问题应该不属于增值税课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具体分析如下:
本提问触及的根本点是本交易究竟是权益性业务(股权买卖)还是债权性业务(融资行为)。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司股票买卖,则增值税按照“金融商品买卖”适用6%税率或3%征收率;如果是融资行为,企业需要适用“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或3%征收率。
首先从形式上看,本业务是股权业务。目前增值税没有赋予税务机关运用“实质重于形式”规则对股权交易重新定性的权利。
其次,如果税务机关借助《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的规则来判断也不可行。因为这是企业所得税文件,不适用增值税。如果本股权投资和回购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所规定的5个条件,则风险基本可以排除。
第三,按利息确定股权回购价格属于定价方式,这并不能得出本项交易就是一项资金借贷行为。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和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对赌,被投资企业股权回购其实对应的就是投资方减撤资,因此也不涉及增值税。

朱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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