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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01-03-27

生效日期
:

2001-03-27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汇复〔2001〕73号

关键词
:

信用证;保证金;提前购汇;外汇管理;外汇;保函项

修订
:

根据《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1号),本批复自2012年8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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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分局《关于企业提前购汇有关情况的报告》( 上海汇发[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批复如下:

一、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支付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时,可以从其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境内机构其他项下外汇收支,仍按照现有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违反本批复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中有与本批复内容冲突的,以本批复内容为准。

请收到本批复后,各分局尽快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转发,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向所属分支行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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