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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11-17

生效日期

2016-12-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1号

关键词

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评级;发票管理;纳税信用

专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修订

根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8号),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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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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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8号),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新规定如下: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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