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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成文日期
:

2001-12-20

生效日期
:

2001-12-20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银办发〔2001〕350号

关键词
:

银行;外资银行;信用证;保函业务

阅读量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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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就外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合资和独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禁止提前购汇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二、允许信用证贸易进口结算项下开证申请人提前购汇,作为开证保证金。如贸易合同取消,则所购外汇结汇,以防挪作他用。

  三、未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开信用证及保函时,不得向客户收取人民币保证金。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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