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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成文日期
:

2018-12-29

生效日期
:

2019-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8〕219号

税种
:

关税

关键词
:

跨境电商;海关注册登记

阅读量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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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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