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20-01-14
生效日期
: 2020-01-14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2号
关键词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修订
: 根据《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8号,2020年第2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9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附件 x1
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