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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1-14

生效日期

2020-01-14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2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修订

根据《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8号,2020年第2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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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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